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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

国税函〔2000〕1037号
2000-12-14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

【发文文号】国税函〔2000〕1037号

【发文单位】国家税务总局

【成文日期】2000-12-14

【是否有效】 全文废止

安徽省国家税务局:

你局《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》(皖国税发〔2000〕164号)收悉,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
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“铁路货物运费”和“代收国铁运费”,其性质与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0〕14号)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。因此,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,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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